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要求,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陕建质发〔2022〕5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延政办函〔202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宝塔区委、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延安中心城区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朋友轻松了解和掌握这一新发布的护民利民举措,现将该意见提炼并通过“六条干货”的方式解读如下:
1.有则必守中心城区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坚持“四条原则”。
坚持安全底线、保障民生。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完善制度,夯实责任,强化管理,守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安全。
坚持属地管理、多方联动。压实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属地管理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三方责任”,合力推动中心城区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坚持减少存量、控制增量。通过综合治理,减少山体沟道自建房存量。严格把控自建房审批关,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严格控制新增自建房。
坚持防治并举、常态长效。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机制,分类防范,分步治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有责必履自建房使用安全涉及公共安全,要严格落实“三方责任”。
房屋产权人要履行主体责任。自建房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自建房,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
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自建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租赁管理等工作。
行业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管理“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职责。
3.有患必查开展房屋摸排登记工作。建立自建房管理台账,详细掌握自建房基本情况和房屋使用情况,给每一间房屋编号“上户”,做到不漏一房一户。
开展城区山体沟道居住区安全评估。将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洪涝,以及紧邻山体的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区域划定为非安全区域。
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查。实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找问题、查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疑似为危房的房屋,在尚未解危前,坚决不得继续居住、使用。
4.有险必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一房一案”的原则,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危。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类进行处理。
观察使用。对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跟踪观察,指定专人监管。
处理使用。对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及时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后使用。
停止使用。对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不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要停止使用,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封闭管理,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整体拆除。对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影响周边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立即撤出人员,予以拆除。对拒绝撤出的,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有租必管规范房屋居住信息登记,按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对居住、租赁情况进行登记。
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地质灾害点或非安全区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已抵押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不予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居住、租赁情况,接受属地房屋安全管理,便于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等基本服务,以及所在乡镇(街道)的其它公共服务。
在房屋居住(租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时,房屋产权人、承租人要及时办理房屋居住(租赁)登记变更、延续或者注销,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自建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
6.有咎必追经鉴定属危险房屋,房屋产权人拒不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危险,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房屋产权人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阻碍房屋产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使用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