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并经区司法局登记编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宝塔区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二章行使裁量权的原则和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当事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选择适用法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
(一)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三)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四)一般处罚,是指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时,对其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七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罚款的,罚款数额以最低罚款数额(以A表示)与最高罚款数额(以B表示)的差值为基准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减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不含本数),即0到A以下,具体分为A*30%、A*50%、A*70%三个等次;
(二)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即A至“A+(B-A)30%”。
(三)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即“A+(B-A)30%”以上至“A+(B-A)70%”以下;
(四)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即“A+(B-A)70%至B。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最低罚款数额以零计算。
以上计算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人未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五)180天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
(六)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损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证人、举报人、鉴定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实施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免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有两个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五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处罚人在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三章行使裁量的程序
第十六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行使裁量的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办案人员直接按照相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阶次。
普通程序案件中,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城管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根据违法事实,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提出给予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建议,并说明理由。
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法制审核时,应当针对裁量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对于案件调查报告中未说明裁量理由并随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要求补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拟从重处罚的;
(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实施处罚的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罚明显不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明显有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违法程度轻微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包括本数,上限不包括本数;违法程度一般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和上限均包括本数;违法程度严重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不包括本数,上限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