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
现将《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7日
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工作办法
第一条 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效能,优化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规范》(DBS61/T1548-202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点带面,推进全区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综合治理,进一步保障全区食品安全,为全区人民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将宝塔区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建设成为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追溯可靠、过程规范、风险可控的具有宝塔特色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评定工作,负责对监管所培训、指导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相关事项,组织、建立宝塔区食品检查员队伍,指导和协调评定工作,不定期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五条宝塔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协助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拟定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标准化评定,同时负责评定后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的申请应当符合《陕西省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规范》(DBS61/T1548-2022)中的相关要求,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并向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为申请主体。
第七条 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宝塔区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现场评定工作,并根据辖区食品小作坊分布情况,按区域成立若干评定组,由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辖区监管单位持有食品检查员证的人员为评定组成员。
第八条 评定组一般由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指定。
第九条 评定过程中,评定小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规范》(DBS61/T1548-2022)等法律法规对申报的食品小作坊进行评定第十条 评定结果依据现场评定分数确定。基层市场监管所可将标准化评定结果与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相结合,被评定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可降低风险等级,调整日常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频次。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定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区市场监管局确认该小作坊符合《陕西省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规范》(DBS61/T1548-2022),并将《延安市宝塔区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确认书》在生产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将推动餐饮、食品经营单位优先选择通过确认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经确认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如本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抽检不合格、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自查、报告、整改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及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化食品小作坊每年评定1次,有效期为一年次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上年度已被评定的标准化食品小作坊,次年度重新申报时如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关键控制环节未发生变化,小作坊负责人在当年2月份前向辖区监管所提交免于现场评定申请。
第十六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在收到小作坊负责人提交的免于现场评定申请后,结合年度监管计划形成意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对提出免于现场评定的食品小作坊,区市场监管局将随机抽取,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延续确认前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如抽查结果符合确认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免于现场评定意见;如抽查结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对该食品小作坊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
第十九条 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工作,夯实评定责任,严格落实评定办法,确保评定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条,各市场监管所应加强对标准化食品小作坊主体的指导及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主体负责人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的评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评定单位提出与评定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被评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所要加强标准化食品小作坊评定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此项工作的知晓率,引导全区食品小作坊积极参与标准化食品小作坊的申报与评定工作,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2年8月17日至2027年8月1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