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宝塔区营商环境问题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宝塔区营商环境问题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宝塔区营商环境问题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民意渠道,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宝塔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依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内容。区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辖区窗口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举报反映。
(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使办事群众来回跑的。
(二)超出清单审批、以备案等形式搞变相审批、干预正常审批进度,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条件、拖延审批时限的。
(三)为未能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导致群众办事来回跑的;可网办的事项强制要求群众到现场办理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五)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摊派,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公开、不透明的;擅自提高涉企保证金收取标准、拖延返还时限的。
(六)落实政务服务有关制度规定不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七)擅自提高准入门槛、指定交易、设置市场壁垒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或者指定中标机构的。
(八)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九)随意执法、重复执法、粗暴执法,或者处理结果未按要求公开的。
(十)推、拖、卡、拿、以权谋私,或者故意刁难的;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要求提供人、财、物的。
(十一)违法违规或不合理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当面来访、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营商环境问题举报。
来信地址: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南关街信访大楼5楼510室)
举报电话:0911-8818650
电子邮箱:btys608@163.com
举报微平台二维码:
第四条 举报受理条件。涉及营商环境问题举报只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要提供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证据。
第五条 不予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已由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四)依法应当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五)已由信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举报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八)对问题已接到举报或被举报单位(个人)对举报内容正在进行整改的。
(九)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重复举报投诉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一)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举报受理条件的。
第六条 受理及办理。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在收到问题后,及时核实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一)对于一般问题,由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核实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举报问题办理实行“举报谁、谁落实”原则,切实抓准“源头”治理。被举报单位或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至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及时将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涉及单位或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举报问题被查实的,视情节和处理结果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被举报对象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党纪处分责任追究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决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每次给予举报人价值10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对象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的(谈话提醒、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每次给予举报人价值5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对象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每次给予举报人价值3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奖励领取程序。符合举报奖励标准的,由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兑现奖励,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15日内,到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受到多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二)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由所有举报人均分。
(三)对一次举报多个问题的,按照案件核实处理数量据实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兑付。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奖励兑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举报人责任。举报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权益。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8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