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塔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宝塔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宝塔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全面负责,各乡镇、街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组织建设管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业务监管,区财政负责财政补贴的落实。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全面落实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购、储存、销售、轮换,各职能部门联合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区政府在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和应对突发状况下,保障全区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
第四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非应急状态下,由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自主经营,财政给予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在应急状态下,各应急网点成品粮油全部由政府按市场价格统一收购,纳入政府宏观调控、计划调配、统筹管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状态下的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指为保障区级应急供应建立的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和大豆油、菜籽油以及中、小包装系列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
第二章 建 立
第六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其以下,区级应急成品食用油包装规格为每桶20公斤及其以下,每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在辖区范围内择优选取粮油经营主体作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签订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合同,建立网点档案,履行组织管理职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各网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任务指标落实和业务监管,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社会信用正常,社会认可度高,有稳定的客户和供销渠道,资金运转顺畅,粮油品牌公认度高,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企业必须为当地注册运营的粮油企业,必须经营手续齐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规范的管理和营销模式。
(三)近3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和信用等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在应急状态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供应工作,服从指挥、调度,服从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应急状态下,区政府按市场价格统一收购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库存粮油,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统筹管理,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执行应急动用指令,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企业应建立健全成品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二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物资储备,应急网点不得将成品粮油储备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用途。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非应急状态下,粮油权属属于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粮油权属于区政府,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应急状态的启动由区政府根据宏观调控和突发状况发出指令。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应当建立健全成品粮油购销调存等经营制度,在成品粮油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日常监管,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网点计划指标的成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实责任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仓储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悬挂“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标志牌。
第十七条 应急网点成品粮油储存必须做到码垛整齐,包装完整,必须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垛卡,标明需要公开的质量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应专人保管,建立购销调存记录台账。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专账记载、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数字衔接、票据完整、有据可查,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一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区级应急成品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6次,食用油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确保推陈出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面粉、大米、食用油周转库存实物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
第二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调控和动用
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当全区粮油出现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时,以及全区需要应对突发状况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适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及时下达进入应急状态指令,具体动用办法及价款结算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调控计划及用途。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
第二十八条 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七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局将费用补贴每年度拨付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账户,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据检查结果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全额拨付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成品粮折算原粮数量计算面粉和大米每公斤0.12元、食用油每公斤0.24元,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成品粮折算原粮数量计算面粉和大米每公斤0.055元、食用油每公斤0.075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要每月定期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三十二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每年检查不得少于6次。
第三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网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减相应补贴、取消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粮承储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级应急成品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三)承储的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或者违反仓储存放以及不公示质量指标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轮换造成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库存数量少、空库和亏库的;
(六)挤占、挪用、截留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的;
(七)造成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变质或者发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及时报告的;
(八)以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擅自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食应急指令执行的;
(十)拒不执行计划调整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十一)其他违反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关于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