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宝塔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宝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宝塔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服务,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自主权,发挥其主体作用。
(二)一事一议,一村一策:立足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和成员意愿,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决策,因地制宜制定补助方案,不搞“一刀切”。
(三)公开公平,民主决策:补助方案制定、资金筹集、对象确定、标准设定等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机制灵活,量力而行:集体经济补助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收益相适应。如因发展规划、经济效益、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补助时,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暂停补助或降标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待遇,且正常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补助资金的主体来源。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或额度,专项用于补助本组织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资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农业合作社、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对其社员和从业人员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 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辖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第六条 集体补助标准:由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激励导向,在民主决策基础上自主确定,可按照基础补助、特定补助和“基础补助+特定补助”的方式进行。基础补助应体现普惠性,保障基本覆盖,包括定额补助和定率补助。定额补助是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固定标准享受补助,定率补助是指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特定补助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特殊困难群体、致富带头人、产业能手等给予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定。年度内对同一参保人的集体补助+社会资助总额不超过本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实施补助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制定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金来源;
(二)补助对象范围(一般为完成当年个人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补助标准及档次设定(明确基础补助、特定补助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四)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程序;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制定程序:
(一)按“四议两公开”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
(二)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表决通过;
(三)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应在村(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形成正式决议;
(五)正式决议及《实施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后生效实施。
第九条 资金申报与缴费:
(一)填报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提交《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金征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经办机构核对信息后,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缴纳至“宝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三)计入账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按年度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四)结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助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四章 组织和运行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此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业务;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具体日常业务由区社会事业保险经办中心经办。
(二)相关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规范管理和收益分配,鼓励、引导农业合作社、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开展补助。区财政局要做好集体经济补助协助配合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补助可持续、稳增长、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审核、监督所辖村(社区)制定和落实《实施方案》;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补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民主程序制定并执行《实施方案》;筹集和管理补助资金;组织参保登记、补助申请、资格初审、结果公示等具体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第十一条 建立评估与修订机制。区人社局牵头,定期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政策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上级政策调整,及时提出本办法修订建议。
第十二条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策的意义、内容、程序和成效,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加强对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好集体补助信息的录入、查询、统计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2027年10月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