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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十二条制度措施》的通知

来源:宝塔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04-16 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16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陕函〔2024〕291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十二条制度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十二条制度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工作,将警示教育作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组织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引导煤矿从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规范安全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发生事故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煤矿企业要在煤矿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0日内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条 煤矿企业每次组织警示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要通过组织召开辖区事故警示教育会、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工作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条 煤矿企业积极利用安全培训、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工作。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一般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开展:

(一)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

(二)事故发生单位作检讨发言;

(三)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要求。

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可以视情形通过参观事故现场、邀请相关人员现身说法、展示现场视频或者图片、播放同类事故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第八条 煤矿企业每月要对照“以案促改”典型事故案例,结合中央、省、市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和矿井月度隐患排查计划,全面分析研判煤矿井上下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第九条 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历史上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历史上未发生过事故的矿山企业要将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设为警示教育日,结合安全生产月主体进行开展。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在井口、工业广场、食堂等人员流动大的地点设立“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宣传展板,展出煤矿典型事故警示海报。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警示教育档案,要完善“以案促改”宣传图片,海报、光碟、案例、课件、试卷等资料。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开展日常性事故警示教育,应当将事故案例纳入全员安全培训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警示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按章作业。

本制度措施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